罪犯尹某海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189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58號
罪犯尹某海,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黑龍江省綏化市北林區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九監區服刑。
2020年5月11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582刑初20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尹某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一個月(刑期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8年2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退贓退賠九十七萬三千一百四十四元七角二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尹某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元、退賠九十七萬三千一百四十四元七角二分已履行四萬一千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尹某海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