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69號

    罪犯葉某程,男,1996年3月13日出生,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二十一監區服刑。

    2015年12月17日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邳刑初字第056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葉某程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附帶民事賠償四千八百七十二元七角七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2日交付執行。2018年5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230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21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00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至2025年6月26日止)。

    罪犯葉某程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元、民事賠償四千八百七十二元七角七分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葉某程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