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00

    罪犯嚴某,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湖南省溆浦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0年4月19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6刑初3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嚴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3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7月14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刑終103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撤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12日交付執行。2023年5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63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9月14日止)。

    罪犯嚴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92024年2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五千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嚴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