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40號

    罪犯薛某軍,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江蘇省揚中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23年2月10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281刑初211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薛某軍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刑期自2022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整,附帶民事賠償四十四萬一千六百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1日交付執行。

    罪犯薛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萬元、民事賠償四十四萬一千六百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薛某軍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