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侶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427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99號
罪犯徐某侶,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江蘇省沭陽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1年7月30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322刑初22-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徐某侶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刑期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9年11月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整,退贓退賠一百零九萬五千四百零一元五角。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11月12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3刑終33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徐某侶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九萬元、退贓退賠一百零九萬五千四百零一元五角已履行九萬兩千兩百二十五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徐某侶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