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08號

    罪犯邢某明,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安徽省無為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17日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012刑初80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邢某明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8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一百五十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蘇10刑終7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7日交付執行。

    罪犯邢某明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一百五十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邢某明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