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75號

    罪犯王某平,男,1998年8月5日出生,福建省長汀縣人,大學專科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1年1月14日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183刑初38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十九萬一千九百七十九元四角三分。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4日作出(2021)蘇11刑終55號刑事判決,同案犯改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7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平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元,退贓退賠五十九萬一千九百七十九元四角三分已履行二萬四千零四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平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