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07號

    罪犯王某軍,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甘肅省秦安縣人,大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1年3月12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211刑初62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34年2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整,責令退賠多名被害人共計六百一十五萬元繼續予以追繳。王某軍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蘇02刑終17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十萬元、責令退賠多名被害人共計六百一十五萬元已履行二萬三千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