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軍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493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07號
罪犯王某軍,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甘肅省秦安縣人,大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1年3月12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211刑初62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34年2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整,責令退賠多名被害人共計六百一十五萬元繼續予以追繳。王某軍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蘇02刑終17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十萬元、責令退賠多名被害人共計六百一十五萬元已履行二萬三千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