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83

    罪犯王某,男,1995年4月6日出生,江蘇省句容市人,中等職業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1年1月28日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183刑初41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5年7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二萬四千二百五十。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萬元、共同追繳違法所得二萬四千二百五十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