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21號

    罪犯王某兵,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江蘇省東臺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三監區服刑。

    2021年8月23日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81刑初51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兵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31年3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兵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元、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兵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