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50號

    罪犯田某,男,1993年9月3日出生,湖北省赤壁市人,普通高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9年11月29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602刑初50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田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2029年1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繼續追繳本案其余犯罪所得一百三十四萬元。田某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4月1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6刑終1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田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元、繼續追繳其余犯罪所得一百三十四萬元已履行十一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田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