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96

    罪犯孫某軍,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安徽省壽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1年8月25日江蘇省鹽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91刑初18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孫某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整,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孫某軍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蘇09刑終40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2日交付執行。

罪犯孫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百萬元、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已履行三十九萬二百七十三元八角六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孫某軍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