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48號

    罪犯任某,男,1987年4月5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七監區服刑。

    2021年8月25日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91刑初18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任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整,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蘇09刑終40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6日交付執行。

    罪犯任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六十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已履行六十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任某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