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348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48號
罪犯任某,男,1987年4月5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七監區服刑。
2021年8月25日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91刑初18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任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整,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蘇09刑終40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6日交付執行。
罪犯任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六十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已履行六十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任某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