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48號

    罪犯毛某興,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江蘇省啟東市人,初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七監區服刑。

    2022年7月18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刑初3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毛某興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罪犯毛某興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毛某興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沒收財產三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毛某興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