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57號

    罪犯羅某敏,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湖北省天門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九監區服刑。

    2016年10月21日江蘇省洪澤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澤刑初字第33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羅某敏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0日交付執行。2019年4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196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5月23日止)。

    罪犯羅某敏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十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百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已履行三十五萬六千八百七十元九角六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羅某敏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