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盧某輝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431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03號
罪犯盧某輝,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黑龍江省慶安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0年9月27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582刑初21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盧某輝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1日交付執行。后因搶劫罪,于2021年8月5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以(2021)蘇0582刑初51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盧某輝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數罪并罰,與前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31年2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追繳二人違法所得2375000元。
罪犯盧某輝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三萬元、追繳二人違法所得2375000元已履行二萬一千元。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盧某輝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