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82

    罪犯劉某,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大學本科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1年2月9日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82刑初28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8年12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整,退贓退賠人民幣五千六百三十三萬五千四百一十九元整。劉某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6月4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刑終19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4日交付執行。

罪犯劉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九萬元、退贓退賠五千六百三十三萬五千四百一十九元已履行二萬一千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