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92

    罪犯李某龍,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安徽省岳西縣人,大學本科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0年6月4日江蘇省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691刑初3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30年12月1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整,退贓退賠一百二十五。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萬元、退贓退賠一百二十五萬元履行十萬六千八百九十八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