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37

    罪犯李某果,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湖南省岳陽市人,大學專科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2年11月16日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111刑初13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果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刑期自2022年9月8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2)蘇11刑11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1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果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十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果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