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果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361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37號
罪犯李某果,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湖南省岳陽市人,大學專科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2年11月16日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111刑初13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果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刑期自2022年9月8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2)蘇11刑終11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1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果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十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果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