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63號

    罪犯黎某華,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廣東省信宜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15日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03刑初17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黎某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三千一百二十二元。黎某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1)蘇09刑終47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2日交付執行。

罪犯黎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六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五萬三千一百二十二元全部未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黎某華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