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59號

    罪犯孔某標,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山東省滕州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八監區服刑。

    2017年5月18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1302刑初12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孔某標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11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6日交付執行。2019年11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512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1年10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308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8月16日止)。

    罪犯孔某標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萬五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孔某標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