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金某寶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221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57號
罪犯金某寶,男,1995年9月8日出生,黑龍江省肇東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2年7月26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02刑初109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金某寶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30年4月1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九千四百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金某寶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九千四百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金某寶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