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01號

    罪犯黃某濱,男,1991年8月1日出生,福建省漳浦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18年12月7日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404刑初61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黃某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32年5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責令退出違法所得1462004.91元。黃某濱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蘇04刑終8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25日交付執行。2022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15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31年11月10日止)。

    罪犯黃某濱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責令退出違法所得1462004.91元發還被害人已履行十一萬二千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黃某濱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