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80號

    罪犯華某生,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六監區服刑。

    2015年4月9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錫刑二初字第0001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華某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四十萬元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7年2月25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四十五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2日交付執行。2017年12月2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1刑更549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19年11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531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2年8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02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3月25日止)。

    罪犯華某生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四十五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全部已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華某生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