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53號

    罪犯賀某武,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湖北省公安縣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八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5日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82刑初14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賀某武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31年12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整,退贓退賠七人總計一百三十五萬九千零四十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7日交付執行。

    罪犯賀某武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十萬元、退贓退賠一百三十五萬九千零四十元已履行165736.64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賀某武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