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56號

    罪犯何某,男,1991年7月31日出生,江蘇省東臺市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九監區服刑。

    2021年3月10日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205刑初4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何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退贓退賠十七萬一千七百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3日交付執行。

    罪犯何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元、退贓退賠十七萬一千七百元已履行二萬一千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何某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