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的小汽車停放在常熟某小區樓下時,被高空掉下的外墻面砸壞,導致車輛損壞,發生修理費9900元。后王先生向保險公司理賠了車損,保險公司賠償后行使代位求償權,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保險公司認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人,管理不當致使樓房墻面脫落,造成王先生的車輛損壞。

被告物業公司答辯稱,事故是房屋老化引起的,責任不應該全部由物業公司承擔;王先生的汽車沒有停在車位內,也應當承擔一部分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王先生所有的車輛被小區樓房脫落的外墻表面砸到,致車輛受損,物業公司作為該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未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涉案車輛停放在車庫門口未劃車位的空地上,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最后,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情判決物業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保險公司6930元。

【法官提醒】

如今小高層、高層小區越來越多,隨著時間推移,房屋外立面、墻面懸掛物等容易老化,小區物業公司應當及時排查、維護、更換;居住在高層的居民也應當遵紀守法,不在樓外空間安裝、放置物品,不往樓下扔雜物,杜絕“高空墜物”給他人帶來的人身、財產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