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龔某林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351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79號
罪犯龔某林,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六監區服刑。
2010年12月20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0)揚刑二初字第000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龔某林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28年12月19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四十三萬四千零二十元。龔某林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1)蘇刑二終字第001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龔某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9年10月17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7日交付執行。2019年4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198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1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04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8年6月17日止)。
罪犯龔某林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全部已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龔某林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