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36號

    罪犯葛某華,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江蘇省東海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21年8月30日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803刑初24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葛某華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2021)蘇08刑終28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葛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八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葛某華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