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葛某華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319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36號
罪犯葛某華,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江蘇省東海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21年8月30日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803刑初24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葛某華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2021)蘇08刑終28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葛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八萬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葛某華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