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69號

    罪犯單某飛,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1年9月28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509刑初140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單某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9日交付執行。

    罪犯單某飛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單某飛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