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35號

    罪犯戴某銀,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22年8月10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281刑初25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戴某銀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刑期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戴某銀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十萬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戴某銀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