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33號

    罪犯陳某,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江蘇省建湖縣人,大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19年3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102刑初90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30年12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整,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交付執行。2022年1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1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30年5月6日止)。

    罪犯陳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十萬元、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已履行179035.53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