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56號

    罪犯曹某,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21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211刑初30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曹某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九十二萬一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曹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二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九十二萬一千元履行十二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曹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