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477號

    罪犯左某龍,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江蘇省濱海縣人,初級中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八監區服刑。2008年3月曾因犯保險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2016年4月21日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潤刑初字第0021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左某龍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單位),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刑期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13日止),并處罰金五萬元,公司罰金七十五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9日交付執行。2018年10月3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565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1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12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6月13日止)。

    罪犯左某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元,分別于2020年12月22日、2023年6月28日履行一萬元、四萬元;公司罰金七十五萬元,未履行;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左某龍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