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473

    罪犯趙某龍,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河南省柘城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七監區服刑。

    2016年9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寧刑初字第8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趙某龍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罪犯趙某龍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蘇刑終29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4日交付執行。2019年7月1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刑更403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2022年1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38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40年12月17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罪犯趙某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9年3月1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1執417號之一終結執行裁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趙某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9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