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某假釋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234
江蘇省江寧監獄
提 請 假 釋 建 議 書
〔2024〕蘇江獄假建字第492號
罪犯張某,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山東省高青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8日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311刑初24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張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1)蘇13刑終37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7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六萬元,2022年2月28日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一萬元,2022年1月4日履行;財產性判項全部履行。
社區矯正機構矯正環境評估意見為:罪犯張某適用社區矯正對社會危險性及社區影響較小。罪犯出監危險性評估報告結果為:再犯危險等級一般,且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