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401號

    罪犯張某歡,男,2002年8月11日出生,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七監區服刑。

    2021年8月4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322刑初43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歡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2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歡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歡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