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476號

    罪犯于某明,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江蘇省如皋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八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22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623刑初38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于某明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4日止),并處公司罰金五十萬元,退贓七百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四百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1日交付執行。2023年3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25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2月4日止)。

    罪犯于某明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公司罰金五十萬元,退贓七百萬元,判前履行;追繳違法所得四百萬元,2022年2月22日履行;財產性判項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于某明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