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楊某佳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183
江蘇省江寧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459號
罪犯楊某佳,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連云區人,中專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18年10月8日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1311刑初33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某佳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7年10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二萬二千八百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31日交付執行。2020年11月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375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2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30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6年5月18日止)。
罪犯楊某佳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萬元,2019年4月30日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二萬二千八百元,2019年4月30日履行;財產性判項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楊某佳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