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許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176
江蘇省江寧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431號
罪犯許某,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云南省鎮雄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1年6月1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282刑初19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許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33年11月1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一百元。罪犯許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蘇02刑終24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許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追繳人民幣一千一百元,2024年2月22日履行三萬一千一百元,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許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