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432號

    罪犯夏某,男,1995年12月11日出生,湖北省潛江市人,中專一年級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2年2月25日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203刑初14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夏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2027年9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繼續退出詐騙所得贓款。罪犯夏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蘇12刑終43號刑事判決,對罪犯夏某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夏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一萬元,退出詐騙所得,2023年7月12日履行十七萬五千六百八十九元三角四分,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夏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