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395號

    罪犯王,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七監區服刑。

    2023年1月29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582刑初7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刑期自2023年1月29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九千四百三十五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2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千元,2023年7月31日履行退賠三萬九千四百三十五元,2023年7月31日履行一萬三千一百四十五元2024年7月23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回函載明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