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382號

    罪犯唐某晨,男,1997年1月22日出生,江蘇省大豐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28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25刑初40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唐某晨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一個月(刑期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并處罰金八萬元,共同退出違法所得十二萬千六百六十四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9日交付執行。

    罪犯唐某晨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萬元,2021年12月9日履行;共同退出違法所得十萬二千六百六十四元,2024年7月1日履行;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唐某晨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