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劉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231
江蘇省江寧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458號
罪犯劉某,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五監區服刑。2019年1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五萬元,2011年1月28日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2年8月28日。
2019年5月23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581刑初29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刑期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27年11月1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蘇05刑終78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30日交付執行。2022年8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08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7年5月13日止)。
罪犯劉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元,未履行;退賠退贓,分別于2022年2月23日、2023年8月18日履行五萬五千元、五萬元。鑒于該犯系累犯,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