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412號

    罪犯李某,男,1999年3月12日出生,湖南省衡陽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2年5月27日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281刑初14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5年10月1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責令退賠人民幣二萬六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1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九千元,責令退賠二萬六千元,2023年8月16日履行三萬五千元。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