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江某桃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206
江蘇省江寧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475號
罪犯江某桃,男,1971年7月4日出生,廣東省清新縣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八監區服刑。
2019年12月27日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507刑初74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江某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30年8月20日止),并處罰金十一萬元,繼續對被害人退賠。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1日交付執行。
罪犯江某桃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一萬元,2024年4月15日履行一萬五千元;繼續對被害人退賠,未履行;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江某桃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