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469

    罪犯黃某,男,1997年6月15日出生,湖北省咸豐縣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七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25日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11刑初36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6月8日起至2031年6月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9日交付執行。

    罪犯黃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元,2023年12月4日履行十萬元;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黃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9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