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421號

    罪犯程某柏,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江蘇省泗陽縣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一監區服刑。2011年7月曾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2014年4月25日刑滿釋放;2010年3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2022年7月15日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283刑初3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程某柏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刑期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罪犯程某某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蘇12刑終90號之二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程某柏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程某柏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