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寧法院)罪犯丁麗麗暫于監外執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常州 發布時間:2024-10-14 瀏覽次數:1268
罪犯丁麗麗,女,1990年4月21日生,大專文化,公司文員,住江蘇省江陰市澄江街道黃龍富邸12幢807室,戶籍地江蘇省江陰市。曾因賭博,于2011年2月被罰款人民幣五百元;曾因賭博,于2016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曾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7月14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于2022年1月18日刑滿釋放。
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檢察院以天檢刑訴[2024]3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麗麗犯開設賭場罪,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作出(2024)蘇0402刑初436號刑事判決,以開設賭場罪判處罪犯丁麗麗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判決宣告后,丁麗麗以其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經審查,罪犯丁麗麗于2024年8月7日生育一男,確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依法書面征詢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檢察院對罪犯丁麗麗暫予監外執行的意見,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10月9日書面回復,同意對罪犯丁麗麗暫予監外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可以對罪犯丁麗麗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經審查擬決定對罪犯丁麗麗啟動暫予監外執行程序。如有異議,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刑事審判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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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