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4-10-12 瀏覽次數:843
“訴前調解+司法確認”助力“銀發族”追討勞務報酬——王某等訴常熟市某保潔服務部勞務合同糾紛
一、基本案情
常熟市某保潔服務部常年承包各鄉鎮戶外路面的綠化項目,雇傭王某等13位老年人為其提供種花種草的勞務服務,后該保潔服務部因拖欠勞務費,被王某等人訴至法院。訴前調解階段,法院積極與原被告溝通協調,于2024年4月對13起案件進行了集中調解。
二、裁判結果
經調解、協商,保潔服務部承認了全部欠款,與各老年人分別達成了分期付款的協議。法院出具民事裁定,對調解協議進行了司法確認。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我國“銀發就業”現象逐步成為常態,老年人在退休后仍有精力和意愿再就業發揮余熱,應當受到鼓勵和保護。然而,這一群體的權益保護也面臨著諸多挑戰。按時足額支付勞務報酬是用工主體應盡的義務,本案從保護老年人權益出發,充分利用法檢合作,通過“訴前調解+司法確認”的方式,便捷、高效處理欠薪糾紛,切實維護了老年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原房屋所有權人為第三人設定的居住權對基于贈與關系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受贈人具有約束力——王甲訴王乙排除妨害案
一、基本案情
王甲系王丙與張某的女兒。王乙系王丙的姐姐。王丁、王乙、王丙系王戊的大女兒、二女兒、兒子。2004年6月,王丙與虞某簽訂《售房協議書》,約定王丙購買坐落于常熟市某新村房屋,該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及土地使用人均登記為王丙。該房屋戶籍登記載明戶主為王戊,其他登記戶籍人口為王乙、王丙、張某、王甲。該房屋由王戊進行裝修并一直由王戊居住,王丙、張某、王甲未曾居住過。1998年5月,王丙與張某登記結婚。2015年2月,王丙與張某協議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案涉房屋歸王甲所有,并定于2015年4月前過戶。2011年左右,王乙為照顧王戊開始居住于該房屋內至今。王戊于2017年起入住常熟陽光護理院,于2022年12月去世。現該房屋由王乙一人居住,其名下無房產登記。因王丙未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案涉房屋過戶登記義務,王甲于2019年4月訴至常熟市人民法院,后法院判決確認案涉房屋為王甲所有。2020年4月,案涉房屋變更登記所有權人為王甲。王甲主張因該房屋的產權已經發生變動,故訴至法院要求姑媽王乙搬離該房屋并要求支付從起訴之日起算至實際騰房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二、裁判結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對案涉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權,即原告要求被告搬離案涉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費能否成立?常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甲主張要求被告王乙搬離案涉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費沒有依據,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從雙方的王述及王丁、王丙的證言來看,王戊對案涉房屋的購買是有出資的,且后續出資對案涉房屋進行了裝修,應該說王戊對案涉房屋享有一定份額的產權,即便案涉房屋現登記于原告名下,如同案涉房屋當初購買后僅登記于王丙一人名下一樣,并不能僅以產權登記就否定王戊對案涉房屋享有的所有權。其次,現王戊已去世,拋開被告是否基于購房時的出資而對案涉房屋享有一定份額的產權不講,被告僅基于繼承王戊遺產(含案涉房屋)這一點,對案涉房屋也享有一定份額的產權,當然享有對案涉房屋的居住權。再次,從案涉房屋購買的背景、出資來源等情況,并結合王丙證言來看,曾承諾被告對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權。原告系基于贈與關系,而非債權關系取得房屋所有權,王丙對被告居住權的承諾對基于贈與關系取得所有權的原告仍應有約束力,原告不得以未設定居住權為由要求被告搬離案涉房屋。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搬離案涉房屋的訴請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房屋占有使用費亦缺乏依據,法院亦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回應社會普遍關注的老人贈與子女房屋后,其他老年親屬居住權保障問題的典型案例。讓老年人居有定所是贍養義務中“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的應有之義。因居住權是《民法典》新創設的制度,盡管本案糾紛發生時法律尚未有居住權的規定,但當事人意思自治即老人對房屋享有居住權益的約定應予尊重。本案在明確居住權時還謹慎考慮案涉房屋購買的背景、出資來源等情況,并結合原房屋所有權人等相關證言予以綜合評判后認定居住權成立,深入剖析厘清居住權與受贈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性質與界限,讓居住權人與所有權人各自恪守己方的權利界限,本案裁判與《民法典》關于居住權規定的相關精神一致,切實維護了居住權人的合法權益,生動詮釋了居住權制度保障生活居住需要這一核心價值。
養老機構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老年人身體損傷的,視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張某訴某護理站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張某被評為中度失能,后張某與某護理站簽訂《長護險居家護理生活照護服務協議》,約定張某將享受每月13次、每次2小時的長護險居家照護生活護理服務待遇,某護理站為張某提供頭面部清潔梳理、洗發、協助如廁、排泄護理等服務。2023年4月某日下午,某護理院的照護員王某在張某處對張某進行照護,在王某打卡簽出前,張某需要如廁,王某將張某攙扶至房門處,由張某的丈夫攙扶張某如廁,王某清掃房間外的落葉,王某進行簽出打卡時,聽見張某房間內有聲音,后發現張某跌倒在地。次日,張某因跌倒致左髖部疼痛活動受限,至某醫院治療,被診斷為:下肢損傷,股骨粗隆間骨折。后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某護理站賠償其各項損失。
二、 裁判結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系中度失能老人,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某護理站在護理期間有協助張某如廁的義務。盡管王某稱張某一向拒絕其協助如廁,此次也不要求其協助如廁,但在4月兩次的工單中有載明協助如廁的服務內容,而且即便不攙扶進廁所,王某在服務期間也應做好如廁后攙扶照料的義務。因此,張某受傷與王某未盡到服務人員的審慎注意義務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有關,王某具有一定過錯,某護理站作為王某的工作單位應承擔相應責任。考慮到張某如廁時實際是由家屬進行照料,家屬照料不當是張某受傷的主要原因,故法院酌定某護理站對張某因摔倒造成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三、 典型意義
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明顯,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促進養老產業的健康發展,成為全社會必須關心和思考的問題。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服務協議,養老機構應當規范經營行為,對提供養老服務的員工提供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采取積極措施防范、提示以保障老年人的護理服務安全可靠,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采用權責相適應原則,充分考慮了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劃分責任比例,提醒養老機構應提高安全防護意識、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全力守護老年人生命健康安全。
多方協調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張某訴李某、梁某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85歲的張老太獨自生活在農村,生活雖清苦,但也怡然自得。但這平靜的晚年生活卻被一場飛來橫禍打破了。張老太家門口的數畝農田由李某承包經營。去年夏天的一個午后,張老太和往常一樣在家門口休息。農田里,李某正忙著夏糧收割,他安排梁某為其進行夏糧收割運輸。梁某駕駛懸掛拖拉機號牌的輕型自卸車倒車時,不慎將張老太撞倒。該事故導致張老太左腿損傷嚴重而被截肢。經司法鑒定,張老太的損傷構成六級傷殘。交警大隊經調查后,認定梁某負該事故全部責任,張老太無責任。突如其來的打擊致使張老太的生活陷入嚴重困難,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和梁某賠償。
二、裁判結果
法院在審理該案過程中,調取了交警大隊的卷宗,查實梁某駕駛的輕型自卸車未參加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該車輛也未投保交強險。梁某自訴收入微薄,家中有三個子女需要撫養,賠償能力有限。李某認為系梁某責任,拒絕賠償。各方談判陷入僵局。承辦法官前往事發地點,向周邊村民詳細了解事發經過,多次組織各方協調后,最終促成調解,由梁某和李某共同賠償原告20余萬元。調解后,承辦法官陪同賠償義務人前往銀行,督促其履行賠款義務。
案件審理結束后,承辦法官前往張老太家中看望。了解到張老太生活護理困難,特意陪同其家屬前往該村村民委員會尋求幫助。村委會民政工作負責人表示會給予張老太生活上一定的照拂,并為其向市殘聯申報殘疾人補助。希望張老太在村委會及家人的照顧下,生活質量能有所改善。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老年人因傷致殘請求賠償案件,法院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充分考慮當事人年紀大,身體殘疾行動不便,生活困難等因素,為使糾紛能得以快速解決,法院為其開通綠色訴訟通道,多方走訪研判案情,組織原被告各方多次協調,協商后,督促當事人履行案款。本案體現了審判機關對老年人,殘疾人的人文關懷,展現了司法溫度。
七旬老人動刀起爭執,法官訴前調解化舊恩——夏某訴金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78歲的金某所居住的房屋門前有一棵枝葉繁茂的碩大香樟樹,金某認為該樹不僅影響了其家中采光,還時常因為“樹大招風”給其家中帶來落葉等,讓金某頗為苦惱。多年來,多次與鄰居也就是香樟樹的主人夏某溝通甚至爭吵均未果,鄰里關系十分緊張,在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金某用鐮刀將該香樟樹樹干多處砍傷,為此夏某一紙訴狀將金某告上法庭,讓其賠償樹木損失1萬元。
二、裁判結果
經了解,本案因“樹大”引發的原被告鄰里糾紛已經長達數年之久,雙方也因此時常起爭端鬧矛盾直至此次砍樹事件。法院不僅基于原告被砍樹賠償的合法權益出發,亦圍繞作為高齡老人的被告日后能夠如愿以償的“無樹”生活,不被香樟樹給其帶來的諸多不便所影響出發,從樹木現狀、損失估值、鄰里關系、法律責任、利弊風險等方面向原、被告耐心細致的講解,最終原告同意將該香樟樹移除并答應以后不在該區域種植樹木,被告則同意賠償原告因樹木被砍造成的損失7000元,同時同意移除自家門前的兩棵桂花樹,雙方一起至村委會簽署了調解協議書。
三、典型意義
本起因樹大而引發的多年糾紛最終實質性化解,切實維護了作為高齡老人金某的切身利益,金某的家人稱“我們確實不應該私自砍壞鄰居的樹,這個樹阻礙兩家之間已經有許多年了,現在能夠真正化解,我們都非常開心,非常感謝法院和代表們幫我們做調解工作。”
房屋登記受阻礙,法院一紙文書護權益——李一、李二、李三訴李四繼承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三原告及李六(已故)為親兄妹,四人父母為李大、倪某(均已故),二被告系李六兒女。上世紀六十年代,李大購買房屋共計六間,后又搭建了一間,總計七間房屋。李大生前對房屋進行了分配,其中三間歸李六所有,兩間歸李一所有,兩間歸李二所有。后逢村里大面積拆遷移建,李六將歸其所有的三間房屋拆除,移宅至村里安排的新址重建,現剩余房屋即為案涉的四間房屋。2019年,三原告簽訂協議書一份,明確案涉四間房屋由三人共有,各占三分之一。現原告得知上述房屋可以辦理領證事宜,但被告李四拒不配合原告辦理權證。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起訴至法院。
二、裁判結果
本案原告李一、李二、李三分別是87歲、77歲、73歲老人,三位老人急需辦理涉案房屋產權證,為減少老人奔波之苦,讓當事人少跑腿,承辦人組織原、被告至案涉房屋暨當事人所在地村委會開展調解工作,最終雙方就房屋權屬達成了一致意見,當場簽署了調解協議書。
三、典型意義
房產對于老年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財產,也是安享晚年的重要保障,想要老年人生活得安寧且有尊嚴,他們的財產權益應得到充分保護。在本案辦理過程中,法院始終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以滿足群眾司法需求為導向,積極開展“走出去”的辦案方式,將矛盾糾紛的陣線前移,就地化解糾紛,減少當事人訴累,努力打通司法便民為民的“最后一公里”。在調解中,承辦人根據老年人的實際情況進行調處,從情理、法理等多角度釋法明理,從而使糾紛得以圓滿化解。